今年1月10日,井陘縣某養殖公司為擴大養殖規模,增加經濟效益,與保定市個體養殖戶高某簽訂商品肉雞委託代養合同,約定由該公司提供雞苗、飼料及技術幫助,高某負責飼養,賺取飼養費,2月23日回收成雞。當日,該養殖公司向高某提供了價值33萬的雞苗和飼料。可是,2月23日合同到期後,高某毀約,拒絕交回成雞,並索要額外費用。在此情況下,2月26日,該養殖公司來到井陘法院第二民事審判庭,申請訴訟保全。
為了維護養殖公司的合法權益,該庭當即立案,並於第二天即派出法官趕到保定市相關銀行和不動產登記機構,對被申請人的動產和不動產財產進行查詢,查清了財產狀況,但帳號里沒錢,未能保全。3月4日,辦案法官二下保定,保全了被申請人高某銀行帳號里的19萬餘元資金,但金額仍不夠。3月5日,某養殖公司負責人一大早就跑到法院,說養殖戶把成雞賣了,賣到了山東德州。庭長劉海強想,如果賣雞款保全不了,就會給養殖公司日後的訴訟造成困難。於是,立馬派出法官趕赴山東德州市。經查,買雞戶尚未將購雞款支付給對方,便凍結購雞款13萬多元。兩次共保全資金33萬元,足以全額彌補某養殖公司的經濟損失。某養殖公司對民二庭雷厲風行為其訴訟保全的作風表示讚賞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