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將保證責任分為了兩種: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承擔不同擔保責任,在沒有約定擔保期限時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1、《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楊志崢律師提示,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保證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極易發生糾紛。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後應當積極的行使自己的債權請求權,要求債務人還款,否則可能出現訴訟時效屆滿,自己沒有權利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債務人或者擔保人還款,造成不可挽回的財產損失。擔保期限是擔保人在債權人怠於向債務人行使自己債權請求權時,保護自己權利的有效方式。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多是基於對朋友或者親人的信任關係,加之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不僅在保證合同上沒有約定保證期限,還不會約定保證方式。法律規定,沒有具體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對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還款。若真的出現債務人不還錢或者沒有能力還款的情況,擔保人需要償還擔保的全部欠款。因此,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不論是借錢給他人的債權人,還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最好在簽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前,先諮詢專業律師,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造成自己不必要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