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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有時會發生這樣一種情況:雙方打了架,後動手的一方總說自己是「正當防衛」。那法律上對此又是如何認定的呢?打架還手真的構成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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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辱罵還了手,沒想到被判了刑
2014年,因宅基地使用發生爭議,某地村民蔣某帶領家人到盧某門前大罵,盧某忍無可忍出來與蔣某對罵。後來,雙方發生肢體接觸,在推搡中,蔣某動手打了盧某一拳,後盧某還了一拳,這一拳正好打在蔣某的面部,造成蔣某鼻骨骨折,後經鑑定傷情為輕傷。
法庭上,盧某辯護稱,是蔣某欺人太甚,到他家門大罵,並先動手的情況下,他才還手的,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他的辯護意見,並未得到法庭的採納。最後,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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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還手為什麼不屬於正當防衛?
《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一般認為,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的主觀心態必須是出於防衛的目的,起因條件必須是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針對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且防衛措施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幾個條件缺一不可。
打架還手,實踐中大多會認定為是一種鬥毆行為,因為這種情況缺乏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多是因自己「吃了虧」,為挽回面子或爭強好勝而動手還擊。
除此之外,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的發生,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對任何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一般只有針對那些性質嚴重、侵害程度強烈、危險性較大的進攻性行為,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04)
打架還手不屬於正當防衛,並不意味着遇到危險不可以出手
有這麼一則案例,2006年11月,薛某在網吧內,因座位與蘇某發生爭執,蘇某等六人將薛某毆打致傷,薛某在該六人的圍攻下逃至網吧VIP單間內,蘇某等人繼續追打,情急之下薛某持刀將蘇某等人捅傷,造成3人輕傷及輕微傷,一人重傷及輕微傷,另一人輕微傷。
法院審理後認為:薛某從網吧大廳逃到單間的過程中,毆打行為一直持續,且薛某無力反抗,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其只能在現場獲得最順手的工具進行防衛。
薛某在頭部受傷,並且所受傷害很有可能危及性命的情況下,用順手拿來的刀具捅傷毆打並阻攔其逃跑的人,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且有明顯的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其目的在於逃跑,而不是相互鬥毆中的互相傷害。
最終法院認定薛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設置正當防衛的目的並非鼓勵互相傷害,而是告訴大家在遇到現實危險時,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